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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台北小城社區權力與利益的角力的背後。住戶們,這是你應該要知道的事


先請大家問自己一些問題:你想要開放型社區還是封閉型社區?你知道開放與封閉的優缺點嗎?建商來蓋房子到底對我們的生活有什麼具體影響?




台北小城社區作為一個70年代新店安坑山坡地整體開發的集合住宅丙建社區(老丙建有興趣請看這裡台北小城社區簡),雖然當初的設計很先進但是不完備的法規配套以及建商一向只顧及自身利益的環境下,終不可免的就是小城全體住戶陷入權益受損的窘境。



最開始的小城社區是號稱擁有私有土地(法定空地、道路)、大型公設、門禁管制,不受外界打擾的獨棟住宅;這是建商端出的完美包裝商品。然而事實是:除了房子跟建地有過戶給住戶外,其他所有的公設地、法定空地都保留在建商的名下,甚至承諾的社區公車都還沒出現。當然後來在初代住戶代表會幾經與建商的協調下,建商總算交出承諾的社區巴士,並且與代表會簽訂數份協議書,其中一條為社區社區全數公設象徵性以1元租給社區20年,當時看起來是賺,但是實際上卻是大錯,因為沒有人發現法定空地””應該”1.依法登錄並且2.登記持分給所有權人。不過當時此概念還尚未普及,也不好追究前人了。



台北小城社區很大,在開發及建造的時候是先領一張大執照(3887)然後再畫分一區一區的小建照(分照如3887-18)26張。每張執照的範圍也沒有特定模式,跟現在的鄰別劃分也沒有相關(有的連續兩三條巷子在一張,有的跳著隔兩條巷子在一張),猜想可能是跟土木建造技術或資金運用上有關。每張建築執照在建築完畢時,必須經過政府工務局來檢驗,是否有按照執照來興建?如果都符合原來的設計,才會發給使用執照。而使用執照上依法就必須載明法定空地面積位置(配合圖說)



根據民國731107日修正建築法後,其中第11條關於法定空地之規定:
『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台北小城社區領有使用執照中有13張是在74年後才發的,然而這13張使用執照,連同另外13使用執照在法定 空地的欄位上,都標示為空白。這是否為公務單位的故意不依法登載?令人懷疑。至此小城社區內的所有法定空地就一直還在建設公司的名下,而地政機關也將這 大量土地視為建商私人擁有。然而,持有土地是要繳稅的,建商長期持有土地,有稅賦成本,但是卻沒有收益。於是在89年間要求當時的管委會支付幾十年來的土地稅八百多萬否則就要告管委會並且扣押公共基金。在缺乏專業人士的建議以及深思熟慮下;在沒有進一步與建商達成具體協議下(如將法定空地過戶持分給住戶),提領了400多萬交給建商,真是天大的錯誤。而後建商竟將社區法定空地轉賣給第三人再作捐地抵稅使用,真是一魚兩吃之計。目前社區的法定空地的所有權分別為:澎湖縣望安鄉公所(僑信、仁、愛路)、員林鎮公所(僑義路)、國有財產局持有(中央公設、服務中心、活動中心)



其中一塊地(既然當初社區所有的法定空地都沒有登載,我們合理懷疑它也是法定空地),建商沒有捐出去,反而是透過處理債務的方式,輾轉轉到其他人手上。也就是服務中心旁,中央公設周圍的ㄇ字區域斜坡綠地。近4年來新建商”(原來是大新店建設,後來變成柏康堡開發建設,但事實查證又是同一批人)就是想進來在這塊地上蓋房子。



先不論舊建商與新建商之間是否有關係,但是新建商的部署與手段相信大家都已領教過了。拆我們的抗議布條、黑衣人圍事、派樁腳在社區內駐點、假裝社區住戶向新北市政府檢舉社區大門違建等。



大門被拆除後,新建商開始向新店區公所、澎湖望安鄉公所行文要求會勘,証明台北小城社區沒有警衛車輛管制,是供公眾通行的現有巷道,是開放型社區。殊不知當天上午警衛的消失是有人下令配合撤哨的。有興趣的可以看。不久之後新店區公所就很敷衍地來到社區貼了兩張開放道路公告(你沒看錯,全社區就兩張,一張在服務中心旁公車站,一張在活動中心門口)。建商為什麼需要現有巷道?是因為要申請建築法規中建築執照所需要的建築線。此後管委會有去文給持有小城社區法定空地的各單位。而相對於向新建商靠攏的澎湖望安鄉公所,員林鎮公所反而是同意管委會,繼續讓台北小城社區使用法定空地(僑義區道路)



現在再想想開放與封閉的優缺點,建商來蓋房子對我們的生活有什麼具體影響?




開放的好處:更多政府資源(例如近日的拖吊車大賽)

開放的壞處:無門禁,外車自由行,攤販趴趴走,車位大家停 + 建商蓋房影響

封閉的好處:有管制,安寧,維持居住品質 ,擁有自治權

封閉的壞處:資源較少(自己的車子自己拖)凡事自己來



建商進來蓋房子不光是生態受害,甚至會有安全疑慮以及未來的生活品質。首先衝擊的是施工噪音、塵土飛楊對生活環境的影響。再來是社區不少路段已呈現路基沖刷的現象;大家也都是30年的老房子了,上上下下的重型車輛、機具是否會更惡化此現象;或造成鄰損?蓋好的房子 = 增加的人口 = 增加的車輛,又會對原有的生活品質造成甚麼影響?



建商八卦A&Q

Q很多人說:怎麼不跟建商談回饋?A所有權都沒有,人家跟你談?

Q人家的地要讓人家蓋。A要知道這些地很有可能就是原來我們的的法定空地。

Q建商好啊,蓋了以後房價會上漲。A同一地區,它蓋新的你是舊的,誰的房子會跌?當然是舊的房子會跌價。

Q建商的話可以聽嗎?A不行,因為建商只會想到自己 ,不會在乎你的生活環境。




目前管委會的爭奪戰邁入尾聲,王OO一派持有的公所報備證明來的莫名,按報備處理規則,兩造報備有爭議不能調解應訴諸法律,並且在有判決前不應接受報備。報備函上還有三重某議員作為副本收件人,很難不令人懷疑是否有議員施壓公務員致使其違反行政程序註1,給予王OO報備的狀況。若王OO一派掌握管委會,他們對建商的態度、行動還有待住戶觀察。





封閉社區的基礎來自於對土地的所有權,我們的道路(法定空地)雖然被捐出去了沒有所有權,但是它在意義上仍然是我們的法定空地。若要爭,台北小城社區絕對有優先購買權。那接下來就是要不要買?為什麼?怎麼買?

如果不願意讓建商侵入改變我們原有的安寧生活環境,那麼唯一可行的方法就是買回法定空地。有了所有權,就可以不讓建商通過。怎麼買?用使用執照的範圍,一張一張買。其實也未必要全買,細節還有待住戶討論。



台北小城社區的法定空地非法轉移並涉及登載不實,而後又違法轉賣2,這些都是擺在眼前的事實,不容辯駁。不管最後大家的決定為何,希望全體住戶都能有這個基本認知




最後請再想想,你想要什麼樣的生活環境?

請跟你的鄰居討論,跟你區域的委員討論。

天佑台北小城




1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第9條第三款:同一管理組織報備案件同時由二個以上管理組織申請時,應由各申請人協調由一人申請,未能自行協調者,受理報備機關應依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調處、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或法院裁判結果受理。

註2民國 84 06 28 日實施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58條第2項: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
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
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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